小区换物业,最容易出事的往往不是投票那天,而是投票之后的那几十天:一边是老物业合同到期了却「赖着不走」,门禁、监控、电梯资料还攥在手里;另一边是物业一纸公告说撤就撤,垃圾没人清、消防没人巡,小区直接失管。
这两种情况看起来相反,其实对应的是同一套规则的两个方向——退出之前不能撂挑子,该退出时不能拖着。2026 年四川又多了两份市级新规,把这条流程切得比以往更细。本文按国家法条、四川省级法规与省厅办法、2026 年市州新规、云南与昆明条例四层,把退出情形、三道期限、交接清单、拒不退出处置和应急兜底一次讲清,全部条款附官方原文链接。
一、民法典五条打底:能不能收钱,分界在「配不配合交接」
先说全国通用的底本。《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到第九百五十条,把解聘、不续聘、不定期合同、交接义务和后合同义务连成了一条线,几个数字值得先记住。
业主这一侧,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解除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第九百四十八条补了一个常见误区: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作出续聘或另聘决定,而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继续有效,只是服务期限变为不定期,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但仍要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
物业这一侧,第九百四十七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则从物的角度兜底: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技术资料、质量保修文件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已选聘新物业的,新旧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最容易混淆的是第九百四十九条与第九百五十条。前一条规定,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交还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违反这一条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损失还要赔偿。后一条又规定,合同终止后到新物业服务人或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两条看似打架,分界其实很清楚:依法配合交接、在过渡期维持服务的,可以收这段时间的物业费;拒不退出、拒不移交的,一分钱都拿不到。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 12 月 8 日发布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中,就有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场、起诉索要合同终止后物业费被驳回的案例,正是第九百四十九条的现实适用。这也是业主面对「赖着不走」时最直接的一张牌。
二、四川:地方性法规把「赖着不走」写成了按日计罚
四川现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 年 5 月 1 日施行,共 106 条)用四条搭起了退出制度的骨架,力度在全国地方立法里都算突出的。
第六十六条列了七项法定交接义务:移交物业档案;移交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或者采用数字化管理形成的电子资料、数据;移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资料;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分项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其中「电子资料、数据」被单独列为一项,是很多小区交接时最容易漏掉的部分——监控后台、门禁权限、车识别系统账号都属于这一类。
第六十八条把「不能作为理由的理由」写死: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阶段工作未完成、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其他纠纷未解决等为由拒绝退出及办理交接,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违反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这一条同时授权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退出管理办法,于是有了下一节的省级办法。
第六十九条给了业主一条有法定时限的救济:物业服务人拒不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可以请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移交、退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责令限期移交、退出。物业服务人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或者物业服务档案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一百条第六项是罚则,也是「拖不起」的根源:经责令限期移交、退出,逾期仍不移交或者退出的,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自责令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罚款,且二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注意起算点是「责令规定时间届满次日」,不是合同到期日,所以业主方要盯的是那纸责令决定书写明的期限。
还有一条常被忽略但决定小区会不会失管的第七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业服务保障机制;物业服务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或者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引发重大矛盾纠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服务内容、期限、费用等要在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应急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按照原标准执行;街道应当自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业主依法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并协调两任之间做好交接。
三、省厅 16 条办法,加上 2026 年巴中、泸州两份新规
依据第六十八条的授权,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四川省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2〕8 号,2022 年 9 月 19 日印发、10 月 1 日施行,有效期 5 年),共 4 章 16 条,把流程落到了可操作的层面。
第十条列出四类应当退出的情形,并重申不得以欠费、阶段工作未完成、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其他纠纷未解决为由拒绝退出或阻挠新物业进场;第十一条明确新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原物业服务人退出后方可进驻,不能抢着接管。第十二条细化七项交接义务,第十三条给业主侧规定了五步:解聘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与新物业签约后与原物业协商交接事宜,并告知街道及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单位;可以委托新物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移交;制作移交记录;新物业接管后再把资料和财物转交并双方签章。
第十四条是物业主动退出这一侧:提前解除合同或者不再续约的,应当在终止物业服务合同九十日前书面告知业主、业主委员会并协商交接,同时告知街道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合同未约定退出期限的,双方协商确定交接过渡期,过渡期一般不超过三十日;物业还应配合办理水、电、气、特种设备等业主共有设施设备的变更手续。业主大会未决定自行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资料和财物交给街道或其确定的应急物业服务人。第十五条与省条例第七十三条呼应: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业主选聘新物业。
2026 年,四川两个市又把这套规则往下切了一层。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 年 5 月 29 日印发《巴中市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巴住建规〔2026〕4 号),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适用于商品房、老旧小区、拆迁安置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第四条把退出情形从省办法的四类扩到七类,新增了「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退出」等;第六条规定五步流程:无约定的提前六十日书面告知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十五日,告知文件同时抄送县区住建、街道、社区;退出前三十日内编制物业档案、设施设备台账、公共收益账目、预收费用清单、钥匙清单、维保记录;现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公共设施设备、竣工图纸、监控门禁权限、公共收益结余、全部钥匙;自决定退出至交接完成前服务不得中断,安保、保洁、消防巡查、应急维修要照常,不得断水断电、损毁设施;最后在街道、社区监督下完成交接签字。
这里有一处省市口径不一致,值得单独标出来。省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物业主动不续约提前九十日书面告知,巴中办法第六条写的是「合同有约定期限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告知对方」。同一件事差了三十日。稳妥的处理是:巴中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按市级办法执行六十日并公示十五日,省内其他市州按省办法九十日;合同另有约定的一律从约定;无论适用哪一档,抄送街道与专业经营单位这个动作都不要省。这与 2026 年此前几篇里发现的省条例与市县通知起算点差异是同一类问题,实操时以属地现行文件为准。
另一份是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通知》,2026 年 1 月 27 日印发、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它把几件省办法没写透的事写实了:物业服务人退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纳入信用信息管理;拒不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拒绝退出的,属地住建部门应当责令其及时退出并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的移交公安机关;属地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物业服务人名录,突发失管或合同终止引发重大矛盾纠纷时由街道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非住宅小区可参照执行。信用管理这一手,恰好补上了那些还没走到按日罚款程度、但已经不配合的边缘情形。
四、交接当天要点的七类东西,少一样都可能留后患
把省条例第六十六条、省办法第十二条与巴中办法第六条叠起来,可以整理出一张交接清单。业主方最容易漏的往往不是房屋和钥匙,而是那些看不见的权限与账目。
一是图纸与档案: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与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物业承接查验资料、物业档案。二是电子资料与系统权限:服务期间形成的电子数据、监控后台与录像归档、门禁与车识别系统管理员权限、各类账号密码——这一项在省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有明文。三是资金资料: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资料、公共收益账目与结余、预收和代收费用分项清算清单,尤其是预收的物业费、电梯维保单位费用、水电代收代缴款项。四是房屋与钥匙:物业服务用房、设施设备用房、全部钥匙与门禁卡。五是设备台账:设施设备台账、维保记录、特种设备技术档案与检验报告。六是户名变更:配合办理水、电、气、特种设备等共有设施设备的户名变更手续,省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专门点了这一条。七是状况告知: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包括已知隐患、未结纠纷、在修工程。
光点东西不够,还要把过程做成证据。省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要求制作移交记录,载明项目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及原因,由参加移交的人员签字,业主、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人签字签章确认;存在争议的,应当在移交记录中载明。巴中还额外要求在街道、社区监督下完成交接签字。有争议宁可写进记录也别口头带过,否则后续主张赔偿损失时缺一份关键证据。
顺序也不能乱。省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新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原物业服务人退出后方可进驻;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末款同样写明「新物业服务人不得强行接管物业」,按照约定承接时应当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急着让新物业进场「占位置」,常常制造出第二起纠纷。
五、拒不退出怎么破:四步处置,和一个真实罚单
巴中办法第七条把处置串成了四步,与省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百条完全对得上,是目前四川最清晰的一条操作路径。
第一步,责令限期退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下达《限期移交、退出决定书》。第二步,依法不予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期间,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第九百四十九条与省条例第六十八条的直接落地。第三步,行政处罚。由市、县区及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省条例第一百条第六项实施:拒不移交资料财物的,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退出的,自责令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每日一万元,且二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第四步,应急兜底与执法保障。小区出现失管状态时由街道组织提供应急物业服务;对寻衅滋事、破坏设施、扰乱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法还划了四级责任:住建负责行业指导与监督移交、综合执法负责立案查处、街道社区负责属地管理与调解、业主组织依法履行表决与组织交接义务。
这不是纸面条款。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6 年 6 月 24 日公开的一则「以案说法」记载:市中区某小区业委会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新物业并签订合同后,向原物业公司送达《物业交接函》,对方未配合;区住建局先后多次发出提示函、责令限期退出通知,属地街道办事处协调,区综合执法局与住建局、街道联合约谈,该负责人在约谈后仍明确表示不会按期退出。2026 年 3 月 16 日,在区住建局、街道、区综合执法局三方联合见证下正式办理交接,纠纷历时近四个月化解;最终依据省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百条,对该公司作出罚款 506000 元、二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日计罚意味着拖延本身就在累积成本,这是「赖着不走」最不划算的地方。按脱敏要求,本文不点名企业与小区。
还有一个程序上的提醒:成都某区一起拒退纠纷的官方办理答复显示,被责令退出的企业对责令退出决定提起了行政撤销诉讼,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行政查处与属地约谈仍并行推进。这说明责令限期退出是可诉行政行为,业主这一侧的表决记录、书面通知送达凭证、催告函、交接函、投诉材料每一步都要留痕;程序不扎实,容易在后续诉讼里被卡住。同样按脱敏要求,不点名企业与小区。
最后别把「不交物业费」用错地方。可拒付的只是合同终止后、物业拒不退出期间的费用;服务期内正常产生的物业费仍需按约结清。省条例第六十八条、巴中办法第五条同时明确,业主欠费不能成为物业拒绝退出的理由,这两件事互不抵扣。
六、云南:省级规章只有一句禁止,程序全靠昆明条例补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23 年 2 月 14 日公布、2023 年 5 月 1 日施行,共 34 条)在退出这件事上写得很克制。第二十条第五项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列为物业服务人九类禁止行为之一;第三十三条的法律责任只有一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云南省级规章里没有退出程序、没有通知期限、没有交接清单,也没有四川式的按日计罚和二年禁接新项目。但「从其规定」不是没有罚则,它指向的是上位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要注意这一条罚的是「不移交资料」,不针对「拒不退出区域」;后者在云南主要靠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的民事后果——不得请求终止后物业费、赔偿损失——以及街道、公安的协助来落地。
真正把程序补齐的是《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 年 12 月 30 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22 年 3 月 25 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22 年 6 月 1 日施行)。第四十三条:合同期限届满前六个月,业委会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续聘或者另聘并书面告知原物业;物业不接受续聘的,应当提前九十日书面告知业委会;在业主未作出续聘或另聘决定前,物业按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六十日书面告知对方。第四十四条: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的,物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交接义务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业主欠费、对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进场;拒不移交资料财物或拒不退出的,业委会可以向乡镇街道、县区住建部门报告,可以向辖区内公安机关请求协助;交接至退出期间应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并如实告知状况;违反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用,造成损失应赔偿;新物业不得强行接管,承接时应当查验共用部位与设施设备。第四十五条建立应急物业服务机制,后面第七节展开。
昆明条例第五十二条同样写「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昆明也没有自设退出罚则。把它和四川放在一起看,是本站反复遇到的「川滇规定层级不同」的又一例,只是这次方向反过来:四川是地方性法规加省厅规范性文件再加市级细则的三级结构,罚则硬到每日一万元;云南是省级规章一句禁止、市级条例补全部程序,救济更依赖报告街道、公安协助与民法典的民事后果。云南业主尤其要盯住「三十日交接期」「向街道和县区住建报告」「应急物业启动」这三个动作,而不是等一张按日罚单。
七、应急物业:不让小区出现「没人管」的空窗
退出纠纷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普通住户那几周的生活:垃圾谁清、电梯谁维保、消防控制室谁值守。川滇两地都给这道空窗安排了兜底,只是写法不同。
四川这边,省条例第七十三条要求县区建立应急物业服务保障机制,由街道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服务内容、期限、费用显著位置公示,应急期间物业费按原标准执行,并在六个月内组织业主选聘新物业、协调两任交接;省办法第十五条给了同样的六个月时限;巴中办法第七条把「住宅小区出现失管状态」列为启动条件;泸州 2026 年通知更靠前一步,要求属地住建部门建立应急物业服务人名录,避免临时抓瞎。
昆明条例第四十五条则把服务边界写得最具体:本市建立应急物业服务机制,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乡镇街道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水、电、气、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服务的内容、期限、费用等相关内容应在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应急期间街道应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协调新物业与应急物业做好交接。
现实里这套机制已经跑起来了。成都某区一个小区 2026 年因物业书面提出合同到期退场、业委会成员辞职过半已不具备正常履职条件,街道依据省条例第七十三条与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公开征集应急物业服务人:把符合报名条件的公司信息、服务方案提交市级智慧物业平台,由全体业主投票推荐,得票最高者确定为应急物业服务人,并特别说明「本次公开征集不属于正式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工作」。另一个成都区级住建部门的答复则把配套动作讲全了:物业退出前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属地社区居委会移交档案与资料,新物业自交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应急期间物业费按原标准执行、街道六个月内组织选聘。两处实例均按脱敏要求不点名小区与企业。
三个要点提炼一下:费用谁出——四川按原标准执行,昆明明定由全体业主承担,都不是「政府买单」;公示什么——内容、期限、费用三项,须在显著位置;六个月大限——应急物业是过渡而非终点,街道必须在这段时间里组织业主依法完成正式选聘,并完成应急物业到新物业的第二次交接。业委会缺位、表决还没来得及做时,应急兜底是保障,不是替业主作决定。
八、业主四步自查:按时间轴把主动权拿回来
第一步,到期前先启动表决。昆明要求届满前六个月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续聘或另聘并书面告知;四川按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选聘和解聘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须双三分之二参与、参与表决双过半同意。决定解聘的,务必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并保留送达凭证(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省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合同另有约定通知期限的从约定,所以第一步是翻合同。
第二步,收到退出告知先核三个数。分清是「业主解聘」还是「物业主动不续约」:前者六十日,后者省级办法九十日、巴中市办法六十日。巴中市项目还要检查是否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十五日、是否抄送县区住建、街道、社区;省级办法另要求告知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单位。发现告知期不足或未公示,当场书面提出并留痕,这是后续主张程序瑕疵的起点。
第三步,交接日逐项点验并签字。按第四节七类清单清点,制作移交记录、把争议载明其中,请街道与社区到场监督签字;核对预收费用清算、公共收益结余、监控门禁权限、全部钥匙、设施设备台账与维保记录,别忘了水、电、气与特种设备户名变更。新物业在原物业退出后进场,并在承接时查验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
第四步,一旦拒退立即走法定路径。以业主或业委会名义书面请求县区住建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退出,法律给主管部门的时限是收到请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同步向街道报告失管风险、请求启动应急物业;对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或物业服务档案的当场报警(省条例第六十九条)。拒退期间保留拒付费用的依据,但不要扩大到服务期内的正常费用。
可用的入口其实就三类:12345 与县区住建主管部门(责令、行业监管、信用管理)、属地街道与社区(属地协调、应急兜底、监督交接)、综合行政执法与公安(行政处罚、损毁设施与扰乱秩序的查处)。走到强制执行那一步,巴中办法第七条也写明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路径。
九、四个坑,以及三份文件的时效提醒
坑一:以为合同到期没续签,关系就自动结束。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明确,物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继续有效、服务期限变为不定期;要解除仍须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很多小区的「老物业赖着不走」,起因就是业主方既没表决续聘也没表决另聘。
坑二:以为物业说撤就能立刻撤。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省条例第六十八条、巴中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口径一致:交接完成前必须持续提供安保、保洁、消防巡查、应急维修等基本服务,不得擅自停止服务、断水断电、损毁设施设备。撂挑子同样要担责。
坑三:以为欠费纠纷没解决,物业就能不走。省条例第六十八条、省办法第十条、巴中办法第五条、昆明条例第四十四条,四份文件把欠费、阶段工作未完成、对共同决定有异议、其他纠纷未解决这几类理由全部排除了。欠费归欠费,退出归退出。
坑四:以为新物业签了合同就能直接进场。省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原物业退出后新物业方可进驻,昆明条例第四十四条禁止强行接管并要求承接查验。抢进场常常把一场退出纠纷变成两场。
时效上也有三处要留意:川建行规〔2022〕8 号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巴住建规〔2026〕4 号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泸州市 2026 年通知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市级文件只在本地适用,引用前先确认属地与现行有效状态;征求意见稿一律不能当成现行依据。省条例、民法典、国务院条例与昆明市条例为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法律与行政法规。
说到底,物业退出不是「吃完最后一顿饭就走」,而是一次把账、物、权限、责任全部交清的法律动作。业主这边把表决、通知、清单、责令四步做扎实,老物业该走时走得了,新物业进场时接得住,小区才不会在换人的那几周里失管。
附:本文引用的官方来源
以下均为公开可查的官方来源,可对照原文核对条号。各地执行口径存在差异,具体以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现行有效文件为准;文中案例均按脱敏要求不点名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所引金额、日期取自政府公开通报原文。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6—950条(中国人大网全文)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9、38、58条(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 · 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5-12-08发布)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9、20、66、68、69、73、100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四川省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2〕8号,全文PDF,2022-10-01施行) · 《巴中市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巴住建规〔2026〕4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公报全文) · 巴中市人民政府·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退出新规7月1日起施行(七类情形与五步流程解读)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巴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退出新规报道(2026-06-12) ·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通知》(2026-01-27印发,2026-03-01施行)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以案说法「赖着不走的物业」(2026-06-24,罚款506000元) · 达州市人民政府·《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退出与交接条款解读 ·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3、44、45、52条(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文) ·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昆明市人大公告版(2022-06-01施行) ·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20条第(五)项、第33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05-01施行) · 成都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退出与应急物业服务办理答复(问政四川) · 成都市某区街道·公开征集应急物业服务人办理答复(问政四川) · 成都市某区街道·物业拒不退场与行政撤销诉讼办理答复(人民网领导留言板)